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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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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纸业企业员工守册》

泰安百川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员工管理手册

目录

1介绍·························

1.1公司简介···················

1.2公司人事准则················

2 招聘与员工管理···············

3 劳动合同管理·················

4 工资 保险 福利···············

5 工作时间与休假···············

6 考勤管理·····················

7 劳动安全与保护···············

8 培训教育·····················

9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10 奖励与惩罚··················

 

1介绍

1.1公司简介

公司始建于2002年,位于新泰市小协镇开发区,注册资金4亿元,是专业生产工业用纸和文化用纸的股份制国有企业。

公司设有办公室、销售部、供应部、质检部、生产技术部、动力部、调度中心、动力服务中心、企业经营管理部、安全监督检查部和日处理能力24000m3的污水处理厂。

公司拥有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线,主导产品有羊皮纸、轻型纸和字典纸。产品销往几内亚、巴西、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和国内各省市。

公司以“建百年企业,树造纸旗舰,塑优秀人才,报社会厚予”为使命,以诚待客,以诚聚才,以诚立企,以诚兴业,形成了“世有百川汇沧海,纸有百川创未来”经营理念,造就了一支诚信勤奋、团结协作的管理团队。公司全体员工积极实施一体化管理体系,发扬 “百川精神”,创百年百川品牌,树永久百川形象。

 1.2公司人事准则

人事准则是公司在人力资源上应当共同遵守的用人与管理制度。

1.3.1公司内部提升:公司提倡将具有合格素质的员工提升到适应的职位上,合格素质包括许多方面的因素,如业务知识、职业技能、领导能力、资历以及个性等。

1.3.2 公司外部人才引进

1.3.3薪金尺度的把握

1.3.4综合广泛的福利方案

1.3.5 良好的工作环境与和谐的人际关系是高效工作的保障。

1.3.6提供有计划的教育培训及有利于员工业务素质提高的活动。

1.3.7所有员工能够和谐的交流沟通。

 

2招聘与员工管理

2.1 根据公司生产实际和工作需要,确需招聘员工时,应事先就招聘岗位(工种)、招聘条件、招聘人数等内容提前报集团公司,经批准后,确定招聘范围,编制招聘方案,进行公开招聘。对考核合格者,办理招聘等手续。

2.2招聘各类人员(特别是特殊岗位人员)时,参加招聘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保证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方可进行考核录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

2.3招聘城镇合同工时,采取自愿报名、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聘用的原则。
招聘城镇合同工的基本条件: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能够适应招聘岗位工作。

2.4对招聘的城镇合同工,必须填写招聘员工登记表,其他人员填写员工登记表,并装入档案。

2.5招聘的员工按照集团公司就业准入的规定,全部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技能鉴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2.6员工在公司内部单位之间调动,由经理或分管人力资源领导签批后,人力资源部门严格按手续办理。

2.7不经公司批准严禁基层单位私自招收临时工和退休(养)返聘人员。对擅自招收录用的,每发现一例,单位主要负责人免职,并责令退回。

 

3劳动合同管理

3.1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3.2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注明签字日期,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3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无固定期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为期限三种。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一、二期为3年,第三期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4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后,要及时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并以此作为缴纳社会保险的依据。

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签订劳动合同附件。

3.5.1对由企业出资培训的人员(含往年培训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附件时,要明确载明职工的待遇、服务期限及双方违约责任等事项。

3.5.2对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附件时,要明确载明所从事岗位的重要性和违反合同内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违约责任。

3.5.3对从事保密事项工作的人员(机电、安装、设计、技术、行政、财务、人事、供应、营销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附件时,要约定保密条款,明确保密范围和内容,劳动者保密义务,协议期限、违约责任等。

3.6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3.7公司资产性质或者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其主体资格未改变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主体资格改变的,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变更或者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3.8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

3.9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续订劳动合同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3.9.1因企业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超过一年的,除非劳动者原因,应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3.10当出现《新汶矿业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中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当事人双方应当中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终止,企业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3.11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

3.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不得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3.12.1担任重要生产、经营、科研岗位工作,任务未完成的人员;

3.12.2劳动者因经济赔偿、经济处罚和法纪处分尚未了结的。

3.13企业与劳动者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要发给职工《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并及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并告知员工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3.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总额;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3.14.1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14.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14.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15劳动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赔偿金。其标准为:每违约一年支付违约赔偿金1500元,违约期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支付。如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和负连带责任的单位共同负担。

3.16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擅自离职,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向企业赔偿损失。

3.17.1企业为招聘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3.17.2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含试用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服务(工作)每满一年递减培训费总额的20%。

3.17.3从事保密事项工作的人员,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

3.18 建立正常考核机制,对劳动合同期满人员(从出勤、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绩效等方面)进行考核,凡考核合格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劳动合同。

 

4工资 保险 福利

4.1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执行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同岗位员工同工同酬。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公司按经营考核办法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种假期工资严格按照国家、省(工资支付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4.2单位从网上银行发放工资,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4.3 劳动合同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4.4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按其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可适当延长。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或无岗位安排的,解除劳动合同。

4.5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因工死亡的,其各种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4.6合同期间的各种节假日、劳动保护、福利等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7伤病处理

4.7.1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工伤人员,安排适当工作岗位上班,以工伤为“资本”拒绝分配不上班,视为旷工,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4.7.2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的患病人员,经劳动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又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4.7.3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患病人员,恢复原工作岗位,确定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由人力资源部适当调配工作岗位。对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再分配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5工作时间与休假

5.1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批准,企业实行两种工时制度 :

5.1.1生产车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5.1.2机关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5.2法定休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3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假制度,每年一次。

5.3.1年休假:参加工作不满15年为7天,满15年以上为14天。

5.3.2婚假: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增加14天。

5.3.3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

5.3.4产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90天产假,难产为10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6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一胎增加产假15天。

5.3.5探亲假: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望配偶的假期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假期2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假期一次,为20天。

 

6、考勤管理

6.1 公司职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早退。凡迟到早退每次超过10分钟,每月累计五次(含五次)以上,罚款50元;迟到早退每月累计十次(含十次)以上,罚款100元。因迟到早退不刷卡者视为旷工,一经发现罚款200元。  

6.2凡因公出差、请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休病假的,不能按作息时间刷卡的职工,经单位主管审核签字批准作为证明随同本人考勤于每月27日前上报企业经营管理部考勤人员汇总登记、核销,逾期不予受理。单位主管若出具假证明,视同替代他人刷卡进行处罚。

6.3 工作时间内离开工作岗位要请假。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每次超过一小时者,视为旷工。旷工一次者,罚款100元;旷工两次以上者,罚款200元;经常旷工和擅离职守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6.4职工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请假七天(含七天)以内由单位主管审批;七天以上者由分管领导审批;非突发病等特殊原因口头请假的,视为擅离工作岗位。超过准假期限没有补假的,视同旷工。

6.5 职工考勤情况作为工资发放和年度物品发放的参考依据。

 

7劳动安全与保护

7.1企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工种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7.2企业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7.3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7.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三级或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国家相关部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无证上岗按严重“三违”论处。对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员工,持证后六个月内单位不得随意调换工种(岗位),否则,由责任单位或责任者支付相关培训办证费用。

7.5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各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7.6厂区内严禁烟火,严禁携带火种或酒后进入厂区。

7.7员工应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正规操作,并有较强的自主保安意识,做到“三不生产”和“三不伤害”。

7.8严格执行现场管理规定,对危及安全生产的,一律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7.9员工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8培训教育

8.1 培训计划的制定
各部门根据培训规范和实际需要,填写在职培训计划表,并交企管部审核。
企管部将各单位的培训计划汇编成年度计划汇总表,上报总经理审核、签发。
临时性的培训课程,亦需填写在职培训实施计划表,经上报审核后实施。

8.2培训的实施
各单位根据企管部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培训,企管部不定期对各单位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不合格单位责其整改。

8.3企管部应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公司人员在职培训规范,为实施培训提供依据,其内容包括: 各部门的工作职务分类; 各职务类别的培训课程及总时数;

8.4各部门组织机构、职能改变后,或因技术升级导致生产条件、设计开发过程发生变化时,企管部应根据实际需要对培训规范进行修订。

8.5授课人应在开课一周前将备课内容交企管部备案。

8.6各项在职培训实施时,参加培训的学员应签到,企管部应切实了解上课、出席情况。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准时上课,因故不能参加者须办理请假手续。对于旷课、迟到、早退、不专心培训的学员参照平时奖惩规定处罚。

8.7各项培训结束后,应有相应的考试、测验,由主办单位或讲师负责监考,试卷由讲师提前送交主办部门。

8.8培训考试的成绩、成果报告,作为考绩和升迁的参考。

8.9每期培训结束后,讲师应于一周内评定出学员的成绩,作为员工个人完整的培训资料保存。

8.10主办单位应在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填报在职培训总结表及讲师小时费用申请表,会同学员意见调查表送交企管部,以支付费用并存档以备查。
讲师授课费用支付参照标准

级别标准(元/次)

级别

标准(元/次)本矿授课人员

矿级400

副矿级300

副总、部室主任、高级职称200

其他人员100

外聘集团公司处室人员

处级副处级高级职称400

科级中级职称300

外聘集团公司党校职大技校人员

高级职称300

中级职称200

外聘大中专院校教授

教授1200

副教授1000

注:外聘企业的专家学者特邀人员的讲课费用标准由公司分管领导协商确定。

8.11 培训的评估

每期培训结束后,主办部门应让学员填写在职培训学员意见调查表同考试答卷一并收回,送讲师转企管部审核,为今后再举办类似培训提供参考。
为评估各部门培训成效,各单位主管应填写培训成效调查表,由企管部汇总,并参考生产及销售绩效的变动,分析、评估培训成效,之后做成书面报告,经上报审核后分送各部门及有关人员,为下一次培训提供参考。

8.12外派受训人员返回后,应将有关资料,包括教材、考试成绩、结业证书等送企管部存档,并将其培训成绩记录于培训资历表。

8.1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应为该单位提供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满5年以上,否则,要赔偿用人单位相等培训费用。

8.14企管部进行年度考核、晋升等活动时应参考受训人员的培训成绩、资历等。

 

9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9.1员工应当遵守如下劳动纪律:

(一)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实行出勤点名签到制度,员工上下班应亲自签到,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三)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休病假的,须持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单位审核批准随同本人考勤一并上报企业经营管理部。员工因病住院请病假的,一次病假天数最长不得超过半个月,并需提交住院证明;未住院请病假的, 一次病假时间最长不超过二日;慢性病需长期休假的,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核准,一次病假时间为一个月。

(四)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五)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自不到工作岗位者,以旷工论处;

(六)员工每月事假,原则上不能超过7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60天,否则以旷工论处;

(七)对家住异地的单身员工实行住宿公寓化,住宿员工必须服从企业公寓化管理制度。

9.2企业员工应遵守以下守则和职业道德:(一)服从管理,听从指挥,遵守执行国家及公司的各项法规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工作调动和工作安排;

(三)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影响他人工作,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四)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不在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吸烟,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五)爱护公物,不盗窃、不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六)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和各种原材料,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七)团结友爱,不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严禁班中酗酒;

(八)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敢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做斗争;

(九)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遵守《员工道德规范》、《员工行为规范》等。

 

10奖励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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